发布时间:
2025-11-03 10: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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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困难。2017年3月份,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通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征求了财政、人社、民政等部门意见,经过市政府审议通过,于2018年8月9日正式印发。后因该文件依据的上位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已宣布失效废止。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通政发〔2025〕134号)及进一步增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通政办发〔2018〕22号文件原文中上位文件废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法审,经2025年10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印发了《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通政办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
三、本次修订内容
因原文中上位文件废止,将第一段中:《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删除。
解读单位:通辽市住建局
解读人:牛英哲
联系方式:0475-823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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