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9-19 16: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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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5年6月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并确定了国务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025年7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25〕112号),对全区的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确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工作要求,扎实组织开展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印发《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括六部分内容: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切实高度重视。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牧业强市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二是加强组织领导,迅速成立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通辽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不作为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负责组织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农业普查组织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三是密切协同配合,压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要切实落实普查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四是落实普查条件,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提前做好普查机构组建、经费预算编制、普查队伍组建、部门沟通协作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普查工作如期顺利开展。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农业普查所需办公场所、经费、设备等保障工作。各旗县市区要将农业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普查经费支出及时足额拨付。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工作要求,精心选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加强培训和管理工作。五是严格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六是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方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大力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解读单位:通辽市统计局
解读人:孙力
联系方式:0475-577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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