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25-06-10 09: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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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通辽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我市制定了《通辽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管理办法》内容,现对《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2024年5月1日修订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但未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确定范围、标准和流程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主体责任不够清晰、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安全职责指导、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因此,需要出台《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单位工作职责,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落实,推动提升全市气象灾害防御综合能力。根据国家、自治区、通辽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书面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社会公众、企业、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经集体决策、专家论证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通过了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部门对外法制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出台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分别是总则、重点单位的确定与公布、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服务与监督管理、附则,共24条。
(一)总则。阐明《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定义解释、分级权限等内容。
(二)重点单位的确定与公布。明确重点单位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流程,由市旗两级行业部门按规定认定并建立重点单位名录库,由气象主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重点单位名录库定期调整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三)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要规定了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气象灾害防御联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明确重点单位开展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工作要求。
(四)重点单位服务与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气象及行业部门开展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监督检查、气象灾害防御指导服务等内容。
(五)附则。明确气象灾害、气象灾害防御定义及解释《办法》施行日期。
四、《管理办法》实施意义
《管理办法》的实施,一是填补我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方面的政策空白。通过明确重点单位的管理要求和标准,细化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推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有效落实。二是增强全市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通过采取强化政策指导、优化服务举措、精准科普宣传等措施,提升重点单位应对和处置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以点带面增强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三是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机制。通过强化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推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安全管理工作提质增效,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民生进步。
解读单位:通辽市气象局
解 读 人:王银龙
联系方式:0475-8212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