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25-06-06 17: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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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5年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4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按照相关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对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修改和废止的政府规章,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相关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开展了专项清理。
依据《中共通辽市委办公室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优化营商环境巩固提升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通党办发〔2025〕8号)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涉及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文件开展了专项清理。
二、主要内容
市政府办公室对列入上述清理范围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对上述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就是否与上位法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所依据的上位法(文件)是否继续有效、主要内容是否被新文件涵盖的情况进行清理。经清理,决定对3件文件予以修改;对5件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并以《通知》形式公开发布施行。
解读单位: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宿晓艳
联系方式:0475-5775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