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8-23 17:59:33
信息来源:
分享到: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和通辽市党委、政府有关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措施》(厅发〔2021〕2号)、《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内政发〔2022〕15号)要求,促进全市建立科学合理、高效规范和公平、公开、公正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
三、出台背景
一是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精神的需要。中办、国办和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提出系列改革举措,明确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强化警示教育”,是出台《细则》的基本遵循。《细则》是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有力举措,是对火灾调查、责任倒查、整改评估等工作的具体细化,为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提供了有力抓手和有效方法。
二是压实消防安全责任的现实需要。通过调查分析火灾事故原因,查找火灾背后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依法追究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各方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推动问题整改和责任落实,起到查处一起、警示一片、教育一批的震慑效果。
三是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的迫切需要。通过发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众通报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火灾事故暴露的问题以及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等。针对火灾的成因和形势,为社会面火灾防控治理工作重点提供了遵循,对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是固化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模式的需要。从往年火灾事故调查情况来看,发生火灾后,调查火灾过程中,往往存在牵头单位不明、部门衔接不畅、信息分享不够、追责问责不力的情况,虽然查清了火灾原因,但在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深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方面还不够。《细则》的出台,是健全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对保障火灾事故调查的严密、有序、规范、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四、具体内容
《通辽市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共有5章24条,包括:总则、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和实施、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评估、附则。
在《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基础上,主要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成立的方式、职责和工作任务,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进一步进行明确。《细则》明确了消防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工作。较大、亡人和造成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权限提请本级政府成立火灾责任调查组,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一般由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人民政府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的,组长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明确了调查组组成单位及职责。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以及本级工会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各级调查组应当将调查中发现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线索,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明确了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程序和手段。赋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调取文件资料、涉嫌刑案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等职权,规定了调查期限,为火灾责任调查提供了程序依据。
同时,《细则》要求调查组成员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秘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明确了整改责任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制度。火灾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督促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自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内,负责组织调查的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对事故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解读单位:通辽市消防救援支队 解读人:宋殿广 联系方式:0475-8222627










蒙公网安备 15050202000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