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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通辽市本级预算管理的通知(草案)

发布时间:

2025-06-18 15:46

信息来源:

通辽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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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15:46


信息来源:

通辽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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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通辽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收支,严肃财经纪律,提升财政管理效能,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强化预算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的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财政资金统筹衔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要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要全面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加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与其他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力度,全力保障国家、自治区和全市重大项目建设。

二、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要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全面实施零基预算管理。支出预算编制不得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

三、加强预备费管理。市财政局应当在每年预算安排中,按照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预备费年终结余,作为预算结余资金按规定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统筹使用。

四、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部门支出总额内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编制,涉及新增下达确需政府采购的按调剂流程办理,严禁超部门支出总额和无预算办理政府采购。各部门单位对于已经明确实施的或跨年实施的,财政部门已有资金来源的采购项目,以及应对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在预算未正式下达前或需使用跨年度预算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保障性资金方式,按照采购需求提前开展采购活动。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保障性资金。

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自治区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文件精神,落实专项资金管理放权,资金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申报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审核项目、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资金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总体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事项,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资金主管部门向上级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应当会商市财政局,与市本级预算安排相衔接,做好资金统筹。

六、其他说明事项。其他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3〕1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