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0-22 10:49
信息来源:
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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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定烈士按照《烈 士 褒 扬 条 例》第九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烈士评定申报工作流程》的要求提供材料。
附件:
1、《烈 士 褒 扬 条 例》
2、修订后的《烈士褒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烈士评定申报工作流程》
《烈 士 褒 扬 条 例》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修订后的《烈士褒扬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已经2024年9月1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申报烈士,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烈士评定申报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牺牲人员如是被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要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材料。
(三)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
(四)牺牲人员生前主要事迹。
(五)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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